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91號
TCDV,106,司票,791,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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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吳振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于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中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聲請狀記載叁拾元整)?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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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