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1號聲 請 人 吳振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于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事項中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聲請狀記載叁拾元整)?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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