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鄭惟中
聲 請 人 鄭伊庭
聲 請 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惟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顯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鄭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提示日期為何?(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
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