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06號
TCDV,106,司票,1106,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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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王介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大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㈡查報附表發票日(民國105年1月5日)金額30萬元之票據號
   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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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