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聲 請 人 王介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大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㈡查報附表發票日(民國105年1月5日)金額30萬元之票據號 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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