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94號
TCDV,106,司票,1094,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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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佰晟工程有限公司陳柏勳陳朱秀雲
陳振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佰晟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4年08月0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530875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陳柏「勲」或陳柏「勳」?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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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