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57號
TCDV,106,司票,1057,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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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速立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粉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雅婷、許燕飛唐祥華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原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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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立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