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84號
TCDV,106,司拍,84,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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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張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陳美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意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銀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銀如張意君於民國85年1月 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 人張陳美育張意君張銀如對聲請人負債600,000元,已 屆民國85年7月1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為證,嗣抵押物台中市○區○○段 ○○段0地號張銀如權利範圍二分之一部分於101年7月9日贈 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張陳美育,此部分相對人張陳美育雖為 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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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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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中區 │重慶 │四 │3 │4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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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張陳美育張意君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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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中區 │重慶 │四 │2-1 │1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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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張銀如張意君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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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