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玉女
相 對 人 陳昌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9月12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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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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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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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北屯 │134-107 │550.00 │100000分之 │
│ │ │ │ │ │ │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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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 │ │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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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6│臺中市北屯區北│006層鋼 │四層70.68 │陽台4.46 │全部 │
│ │ │屯段134-107地 │筋混凝土│合計70.68 │花台4.16 │ │
│ │ │號 │凝造,住│ │ │ │
│ │ ├───────┤家用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東│ │ │ │ │
│ │ │光路822巷18號4│ │ │ │ │
│ │ │樓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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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7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分之540。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分之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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