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鑫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ZH0968630號)之支票受款人名
稱是否有誤(如附件)?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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