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54號
TCDV,106,司促,5254,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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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育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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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