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周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志遠於民國95年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
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54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周志遠於
民國100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14元及違
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15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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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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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志遠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650元│0000000000│02月 04日 │ │點七九 │
│ │ │2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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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志遠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40064│0000000000│02月 04日 │ │ │
│ │元 │2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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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周志遠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76281│0000000000│02月 04日 │ │點九九 │
│ │元 │1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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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周志遠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301440│0000000000│02月 04日 │ │點九九 │
│ │元 │1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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