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聰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叁佰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聰裕於民國95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40346元整。
1.其中20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
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
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
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2.其中140346元整,自民國0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
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0346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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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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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聰裕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00000│ │9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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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0346│ │0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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