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03號
TCDV,106,司促,5003,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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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文章
債 務 人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錦煌

債 務 人 陳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伍仟玖佰
  零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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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