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65號
ULDM,90,交附民,65,200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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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
        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安中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廖 國 勝
                          法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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