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74號
TCDV,106,司促,4974,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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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
債 權 人 胡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本件請求105年4月及5月薪資,債權人應提出釋明利息起
   算日為105年4月1日之證據資料(如薪資發放日之約定),
   倘原聲請狀載利息起算日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朱昱瑋併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倘為前者,並請提出據以為本件請求之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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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