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34號
TCDV,106,司促,4934,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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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祐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華祐生技有限公司」抑或「華祐科技有限
   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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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