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債 權 人 文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騵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18,89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
出其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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