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吳丁賀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富源碾米廠即柯進卿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