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0年度,2號
ULDM,90,交重附民,2,200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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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吳丁賀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富源碾米廠即柯進卿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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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