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何宜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梓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與台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
度馬簡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同一,並提出馬簡
附民字第2號判決影本;若是本件與馬簡附民字第2號請求
標的同一,台端得提出該判決證明書、確定證明正本及相
關資料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再取得執行名
義。
㈡若台端認為本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與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年度馬簡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並非同一,請補正
下列事項:
⑴裁判費用500元。
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⑶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本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06年3月1
日起算。
⑷請敘明本件與台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馬簡附民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同之處,及聲
請必要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