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19號
TCDV,106,司促,4719,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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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何宜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梓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與台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
   度馬簡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同一,並提出馬簡
   附民字第2號判決影本;若是本件與馬簡附民字第2號請求
   標的同一,台端得提出該判決證明書、確定證明正本及相
   關資料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再取得執行名
   義。
  ㈡若台端認為本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與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年度馬簡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並非同一,請補正
   下列事項:
   ⑴裁判費用500元。
   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⑶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本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06年3月1
    日起算。
   ⑷請敘明本件與台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馬簡附民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同之處,及聲
    請必要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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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