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465號
TCDV,106,司促,4465,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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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炳榮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0日止累計107,3
    5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768元為本金;3,302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炳榮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102768│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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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