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旺財即鉅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請求金額與狀附存證信函所載
之金額不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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