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17號
TCDV,106,司促,4317,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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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楊育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勝高明福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並提出該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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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