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39號
TCDV,106,司促,4239,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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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債 權 人 洪炳輝即洪義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證隆企業有限公司洪炳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權人洪炳輝即洪義鈞之更名證明。
  ㈢確認證隆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
   狀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和解書所示
   今雙方同意由洪炳州余鴻星80萬元之達成和解)
  ㈣請提出債權人代墊付清償欠款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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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證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