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43號
TCDV,106,司促,4143,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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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惠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原因事實內容土地「溪心壩段」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聲
   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為381,367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
   108,412元,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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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