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惠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原因事實內容土地「溪心壩段」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聲
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為381,367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
108,412元,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