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海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獻
被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綉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兩造依工程合約書第七條合意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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