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76號
MLDV,90,訴,276,200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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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叁
    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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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