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叁
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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