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31號
TCDV,106,司促,4031,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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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邱豪
債 務 人 謝淑英
債 務 人 邱輝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邱豪於民國89年間邀同債務人謝淑英邱輝峰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筆,共計新臺幣42,44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豪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
     欠本金新臺幣12,009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謝淑英邱輝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4.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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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