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債 權 人 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原因事實內容中支票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支票號碼為TCB00000000,與附件所
附之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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