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裕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裕旺於民國97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
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03日止累計12,96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515元為本金;450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裕旺於民國99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2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03日止累計17,347元
正未給付,其中16,644元為本金;619元為利息;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裕旺於民國100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2月03日止累計
23,398元正未給付,其中22,227元為本金;1,087元為
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裕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03日止累計2,189元
正未給付,其中1,801元為消費款;88元為循環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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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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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裕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42%│
│ │12515 │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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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裕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16644 │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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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裕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1%│
│ │22227 │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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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陳裕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1801元│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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