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債 權 人 林獻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鄉林建設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委
任書所示委託人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邱博威副總經理,非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內容第14行以鈞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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