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25號
TCDV,106,司促,3725,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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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債 權 人 林獻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鄉林建設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委
   任書所示委託人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邱博威副總經理,非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內容第14行以鈞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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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