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啟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啟福之姓名是否有誤(啟或啓),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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