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68號
TCDV,106,司促,3368,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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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俞俊傑
債 務 人 俞陳玉雪
一、債務人俞俊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捌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俞俊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俞陳玉雪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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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