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俞俊傑、俞陳玉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本件債務人俞陳玉雪應與俞俊傑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
及原因事實,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依狀
附契約書,俞陳玉雪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
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
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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