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68號
TCDV,106,司促,3368,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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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俞俊傑俞陳玉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本件債務人俞陳玉雪應與俞俊傑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
  及原因事實,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依狀
  附契約書,俞陳玉雪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
  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
  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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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