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99號
TCDV,106,司促,3299,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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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
債 權 人 李國安即勝宇冷凍食品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昭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
  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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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