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丁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玖拾玖元。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
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玖
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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