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龍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龍怡君於103年06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前三期利率按聲請人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0.85%,第四期起按聲請人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7%)加1.5%
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
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
紙為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
條)。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5年11月24日止即未依約
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
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
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
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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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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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龍怡君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2.57% │
│ │160079│ │1月24日起 │2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3.084% │
│ │ │ │2月25日起 │9月2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7% │
│ │ │ │9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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