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
債 務 人 李明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逾期本金部
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
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
四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