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達即林啟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信用貸款有無「一次撥貸,且不得循環使用
」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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