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25號
TCDV,106,司促,3025,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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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達即林啟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信用貸款有無「一次撥貸,且不得循環使用
  」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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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