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何如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如旻於91年02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35,309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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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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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如旻 │自起息日97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128116│ │05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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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如旻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01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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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何如旻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9850 │ │1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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