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丘富生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本件相關之釋明文件過院參辦(台端上傳資料與本
件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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