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債 權 人 陳思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黃素玉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借款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