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79號
TCDV,106,司促,2679,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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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債 權 人 陳思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黃素玉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借款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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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