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72號
TCDV,106,司促,2672,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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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史淑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鏬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被繼承人戴鏬妹於民國105年6月29
  日死亡,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復依民法第281
  條之規定,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請求
  逾越繼承法定限定責任之部分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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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