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1號
TCDV,106,司促,2371,2017020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嚴湘庭
債 權 人 盛邱蕊
債 權 人 林霍金
債 權 人 嚴美麗
債 權 人 林予捷即林羨治
債 務 人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邱蕊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霍金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嚴湘庭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嚴美麗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肆佰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予捷即林羨治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陸萬
  叁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