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1號
TCDV,106,司促,2371,201702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嚴湘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105年2月8日陳報狀及釋明資料所載,本件實際購
   買投資者係「盛邱蕊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予杰
   即林羨治」,請查明確認本件實際受有損害,欲對債務人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者,是否係「盛邱蕊
   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予杰即林羨治」?
  ㈡如本件債權人係「盛邱蕊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
   予杰即林羨治」,則請債權人「盛邱蕊林霍金嚴美麗
   、林予杰即林羨治」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
   元。
  ㈢如本件債權人係「盛邱蕊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
   予杰即林羨治」,則請各債權人查明確認所欲請求之債權
   本金金額是否為:①盛邱蕊:4,260,000元、②林霍金
   680,000元、③嚴湘庭:4,274,600元、④嚴美麗:2,714,
   480元、⑤林予杰即林羨治:7,663,740元?併請查報利息
   是否均係「自民國101年1月2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