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嚴湘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105年2月8日陳報狀及釋明資料所載,本件實際購
買投資者係「盛邱蕊、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予杰
即林羨治」,請查明確認本件實際受有損害,欲對債務人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者,是否係「盛邱蕊、
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予杰即林羨治」?
㈡如本件債權人係「盛邱蕊、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
予杰即林羨治」,則請債權人「盛邱蕊、林霍金、嚴美麗
、林予杰即林羨治」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
元。
㈢如本件債權人係「盛邱蕊、林霍金、嚴湘庭、嚴美麗、林
予杰即林羨治」,則請各債權人查明確認所欲請求之債權
本金金額是否為:①盛邱蕊:4,260,000元、②林霍金:
680,000元、③嚴湘庭:4,274,600元、④嚴美麗:2,714,
480元、⑤林予杰即林羨治:7,663,740元?併請查報利息
是否均係「自民國101年1月2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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