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債 權 人 陳雪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本金金額是否係新台幣800,000
元及新台幣193,600元?此二筆債權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