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楊照陽
債 務 人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傑
債 務 人 鐘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
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之支票票號:AJ1942269,係由翔源企業有限公司所簽
發之支票,屬公司票,並由背書人鐘進義背書,依票據法規定
均屬票據之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然法定代理人張竣
傑雖於支票發票人欄蓋章,惟其印文係緊鄰翔源企業有限公
司章之印文旁,於形式上難認張竣傑亦為共同發票人,然債權
人對其連帶請求,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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