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債 權 人 王淑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 據、本票、匯款單等)㈡利息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 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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