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68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徐督宏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 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 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 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 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 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 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 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 訟事件。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 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08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65元,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 繳納聲請費為5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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