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86號
TCDV,105,重訴,486,201702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周信佑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被   告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余卉卉
      余家成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參 加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陳郁雯
      謝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1頁


參考資料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