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原 告 周信佑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被 告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余卉卉 余家成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參 加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參 加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陳郁雯 謝銘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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