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81號
TCDV,105,重訴,481,2017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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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玉珍
被   告 林森德
被   告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3利息計算期間欄中關於「自106 年6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5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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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