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邱楙森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複 代 理人 林威成律師被 告 蔡進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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