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6號
TCDV,105,訴,526,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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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邱楙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蔡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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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